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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高教自考税法课程学习要点与方法指导
www.xazikao.com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7日   编辑:张鹏涛  

     一、《税法》课程的知识体系与重点章节安排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的《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经济类课程。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制度。这些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系学生必须要掌握的内容之一

  《税法》课程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税法的基础知识;中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部分主要讲解了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研修《税法》的学生来讲,这部分内容是学生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条文的基础,没有这部分内容的铺垫,学生不但对我国税法缺乏一个整体、全面的认识,而且会对许多税法内容难以理解和记忆。所以,学生对这部分内容决不可忽视。也正因为此,历届考试题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2004年4月份的考题中,30分的单项选择题中有关这部分内容的占6分;在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也占6分;在12分的简答题中占4分;而12分的论述题就出在这部分。2004年7月份的考题中,40分的单项选择体中有关这部分的内容有4分;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有4分,而15分的简答题中有10分。

  《税法》的第二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这部分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制度,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税收法律制度。从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角度讲,这些税种的重点安排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个重点层次是营业税和消费税;第三个重点层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课程讲授和考题分之排列看,其重点章节的层次安排与此基本相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但必然出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中,而且,间或会出现在简答题和论述题中,并且占的分值很大。消费税和营业税在选择题中多有涉及,间或案例分析题也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尤其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退税问题)和个人所得税也是重要的考察内容,这两个税种主要在计算题中出现。

  第三部分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法制和税务代理的主要内容,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是重点。这部分内容既可以通过选择题、简答题的形式考查,也可以通过与具体税种结合在案例分析题中考查。

     二、《税法》课程的学习方法

  在税法教程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一些学习要求和方法,这样有助于你快速、牢靠、全面地掌握课程知识。

  第一,全面系统地通读教材。尽管我们前面讨论了《税法》课程的重点章节安排,但历次考题的考察范围是比较广的,除6个重点章节外,其他各章节的知识点占考试总分的近20%,所以,小题的分数丢多了,最后的成绩也不会好。所以,考生在学习时首先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

  第二,抓住重点,强化记忆。教材中的重点和各章节中的重点在大纲中都给予了说明,讲课过程中也给出了具体说明。学习中一定要抓住重点,三个层次重点章节的知识点占考题分值的50%左右。

  第三,充分利用对比的方法学习和记忆各税种的法律制度内容,这样做得好处是便于记忆,可以有效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提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正确率有帮助。同时可以提高学生的计算能力以及案例分析能力。如何运用对比的方法增强学习和记忆能力呢?《税法》各税种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按照相同的结构安排:纳税人——课税客体——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起征点——减免规定。这方便学生对比各税种之间的同异,有利于学生的相关内容的分析和记忆。

  第四,活学活用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学习本课程的最终目的,所以,考题中分值最重的项目就是最后的案例分析题。在学习过程中,考生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同时,注重知识点之间的相互结合,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税收征收管理等彼此之间的综合运用。

     三、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考试应对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法改革。这一轮改革涉及的税种多,并且所改的内容或正在讨论改革的内容都意义深远,所以,考生对此不能无视。一般来说,成人考试的考题不会考尚没有成文生效的法律规定,故学生应当重点关注主要税种的业已成文生效的法律规定。教材后有关自学方法指导也明确提到:注意教材出版之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与教材有关税收法律和修改有关税收法律的决定。

  符合教材要求注意的税法改变内容大致如下:

  有关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增值税转型

  中央为克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本有机构成高行业发展的弊端;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同时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2004年9月14日颁布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可对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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