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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担任陕西省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及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本科段)的主考学校,并承担这些专业本科段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88〕学位字012号),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西电学位[2005]16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愿意为人民服务,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毕业设计成绩要求在“中”以上(含“中”))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能按期毕业而作为结业者;
2.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
4.受过警告处分后,又无明显改进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1.已获得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并满足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毕业生,应在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只限申请一次)。
2.通过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考生须参加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依据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结果,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提出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校学位字[1996]第5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