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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工作,引导我省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16号),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现将今年对民办高校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省持有有效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检查时间:2007年11月至12月。
三、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的情况;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问题。具体内容见检查提纲。
四、检查方式:
(一)学校自查。各学校对照本文所附检查提纲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各校应于11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由各校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基本情况表》等报送省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二)省教育厅派出检查组到学校,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核查办学条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逐校进行检查。到各校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教育厅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年检结论,并下达整改意见,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五、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做为确定民办高校明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
六、几点要求和说明:
(一)各学校要认真作好自查自评工作。实事求是整理自查报告,认真准备好有关资料和文件,提供准确的数字,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各学校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要严格检查纪律,各学校不得向检查组人员赠送礼品和礼金,应尽量安排检查组在学校食堂吃工作餐,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可就近就简安排。
(四)西安市属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由西安市教育局负责进行。在西安市以外的省属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由省教育厅委托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
(五)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参照此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