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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自学考试语言学概论复习串讲资料2
www.xazikao.com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编辑:佚名  {HITS}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

    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在古代罗马私法中称其为亲属法。当代各国有称为亲属法的,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如原苏联各联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典,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如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现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法典。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由不同名称的单行法组成。

    一般说来,亲属法调整的范围是稍广于婚姻家庭法的,除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要内容外,还有一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就其内容而言,是一部婚姻家庭法,只是其中的家庭法规范比较简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的领域中,婚姻家庭法一词有各种不同的涵义,如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等。

    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多见于诸法合体的古代法,其中有许多刑事法律规范。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是纯粹的婚姻家庭法,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

    从罗马法到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均被认为是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英美法系国家各种调整婚姻家庭的单行法也是被归类于民法的。十月革命后苏联首创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立法例,后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究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过去是有歧见的。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有关调整对象的规定,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我们认为:婚姻家庭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法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成部分。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应当面向全部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不能仅以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为限。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概念的表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是就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而不是仅就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

    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婚姻家庭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通过规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其调整作用的。这是婚姻家庭法特有的调整方法。这与其他法律中的调整方法有明显区别。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

    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来:

    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的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毋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可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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