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2]18号规定: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自主择业;需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就业服务的,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毕业生持《推荐表》和《聘用合同》由省级或设区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鉴证,并为毕业生开具《陕西省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 (四)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除有特殊规定的国有单位外,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按照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2]20号)规定的范围,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