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国际合作示范区人民法庭成功当庭调解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人民法庭立足基层司法职能,通过耐心释法、精准施策,既有效化解了潜在的矛盾风险,更为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再添生动注脚,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年初,陈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陈某支付了10万元合同款,意图加盟李某经营的“某汤饭”品牌。然而,合作不久后,陈某认为该合作模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其经营受挫,蒙受经济损失,遂诉至珲春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李某返还合同款10万元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围绕合同效力及损失金额展开辩论。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李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且有协商意愿,当即调整庭审方向,将重心转向调解工作。法官一方面向李某的代理律师释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规范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强调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引导陈某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及时间成本,了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执行性优势。
经过耐心疏导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某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陈某支付8万元,以此了结双方基于该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全部纠纷。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须承担12万元的违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自愿负担,调解协议经法庭确认后即时生效。
珲春法院始终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全过程,通过法官的耐心、细心与诚心,架起当事人沟通桥梁,用法治智慧破解矛盾症结。下一步,珲春法院将持续深化调解机制创新,让每起纠纷都能找到最优解,以司法温情守护社会和谐,为基层治理注入法治正能量。
通讯员:杨旭
初审:张波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