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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通过婚介相亲 5次失败可以要求退还服务费吗?

时间: 2025-07-09 09:29:00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市民林先生急切希望“脱单”,向婚介所交了近7000元服务费后,满怀期待去相亲,结果连续相亲5次都失败,他要求婚介中心退钱。那么,支付给婚介中心的服务费还能要回来吗?

“法庭通过审理,婚介中心已按约超额完成匹配服务,合同义务履行完毕。”7月7日,新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黄兆斐法官介绍,因此,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林先生今年已过30岁,仍单身,父母经常催婚,林先生也不由得着急起来,希望能够早点“脱单”。

半年前,他与一家婚介中心签订了《婚恋服务协议》,约定该中心在半年内为其提供4次有效匹配约见服务。林先生支付了近7000元服务费。

之后,婚介中心先后为林先生安排了5次相亲约见,均未成功。服务期结束后,婚介中心告知林先生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林先生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婚介中心对“有效匹配约见”存在隐瞒和误导,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工作人员未尽到充分解释义务。

林先生要求婚介中心退还服务费,遭到对方拒绝。近日,他将婚介中心起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已与婚介中心推荐的5位相亲对象实际约见并互加联系方式,这符合协议中“甲方(林先生)接受乙方(婚介中心)工作人员推荐的人选,同意与其约见或同意互换联系方式的,即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推荐的人选,算作一次有效匹配”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黄兆斐法官说,婚介服务的本质是提供结识异性的机会和平台,而非对缔结婚恋关系的结果作出担保。情感匹配具有高度偶然性,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必须保证相亲成功。

最后,法庭经综合考虑,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负有审慎阅读、理解条款的义务,以及其对主张的合同欺诈、显失公平等,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认定婚介中心已按约超额完成匹配服务,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需理性选择婚介服务

黄兆斐法官介绍,婚介服务主要是提供机会而非承诺结果,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理性认识其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并非交了服务费就一定能够“脱单”。

黄兆斐说,对于想要接受婚介服务的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要轻信“包脱单”的承诺,导致征婚者期待过高,一旦无法“脱单”,难免发生纠纷。

另外,征婚者签订服务合同时一定要冷静对待,充分了解合同条款,要明确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还服务费的条件等,达成一致后再行签约。

最后,对婚介公司推荐相亲对象也要慎重了解,婚介公司对于其会员的审查往往只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较为困难,因此,对于婚介公司推荐的对象刚认识就提出金钱等财物要求,一定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记者饶俊华)